雾雨小镇

 找回密码
 注册
搜索

最近看过此主题的会员

查看: 61|回复: 3

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

[复制链接]

97

荣誉

6775

硬币

822

回帖

版主

心冻鹅鹅归宅部爱心四叶草第五人格泡泡玛特Re:从零开始的异世界生活蛇年勋章史努比三丽鸥Moomin

发表于 2025-12-20 16:07| 字数 9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人表达观点仅字面含义,非引战,非水军,非反串,仅为个人感想,无任何衍生含义内容,不代表任何其他团体、个人,无任何隐喻,暗示,反串,碰瓷,蹭热度等想法。本人家庭和睦安康、无任何心理或精神疾病,智力为正常水平,完整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。本人观点及言论仅代表我个人一点浅薄的看法,非专业学术内容仅为个人理解,部分内容仅为猜测,不代表实际情况,与本人所在群体、父母亲朋、所在国家、省、市、地区无关,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礼貌讨论、指正。本言论不含有对任何群体的歧视,不含有任何挑起对立的含义。本人认知范围浅薄,无专业团队,内容偏个人想法,如有误会歧义欢迎指正。评论内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。如有疑惑欢迎私信质疑,本人会尽量一一回复,因时间有限,短期未回复不代表无视,未回复也可能是手滑没看到。本人使用字体为免费开源字体,无任何恶意侵权行为,评论中如果引用、化用了他人观点我会尽量表明出处,如有侵权请证明关联性,本人会尽快处理。本人的表达能力一般,如果文字过于欠揍绝非恶意鄙视某个人、团体、组织、群体。评论区其他网友的意见不代表本人想法,不代表本人意思,如有点赞到您不认可的内容纯属手滑,绝非故意针对你个人或你所在群体、团体、组织。本人神经天马行空,常常脱离常识,如有歧义欢迎指正。本人为地球人,热爱地球文化文明,严格遵守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,绝无任何反人类倾向,从未进行过时空穿梭行为。本人承诺未向三体发送过地球坐标,未向任何外星人、异次元文明、平行宇宙、其它宇宙、平行宇宙透露过地球信息,从未撞断不周山,从未教唆纣王建造酒池肉林,从未派遣徐福东渡,从未残害忠良,从未勾结任何帝国主义军队,从未杀害奥匈帝国皇室。本人个人性别为男性,尊重男性、女性和其他性少数群体,坚定支持男女平等,男女两字的排序不分前后。本人用词较为偏向网络口语,绝无任何恶意,绝无任何将严肃话题娱乐话的意图。本人承诺热爱动物、植物、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有益的、无害的微生物,如若把人比喻成某种动物、植物或微生物仅为通俗调侃,绝无任何践踏人类人格、尊严、人权等意图,也绝无歧视该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的意图。本人素质为平均素质,发表言论不具备任何专业性,仅供参考。本人对自己发表内容会负所有责任。评论中如有不好言论,建议自行拉黑或举报处理,绝非我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或认可不良内容。

要追求智慧本身,而非智慧的载体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97

荣誉

6775

硬币

822

回帖

版主

心冻鹅鹅归宅部爱心四叶草第五人格泡泡玛特Re:从零开始的异世界生活蛇年勋章史努比三丽鸥Moomin

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2-20 16:10| 字数 1,81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 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


以结婚为目的,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,到底属于什么性质,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,无法达成共识。可以肯定的是,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、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的区别。所以,本条(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5条)所称的彩礼,要限制在依照习俗给付的情形。当然,即便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,也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,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。但由于是否自愿给付,属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,事后很难证明,因此,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彩礼是否返还,并不能真正解决彩礼问题中存在的难题。对于彩礼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?具体而言,对给付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,有不同看法。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,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,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,此时赠与行为合法存在并有效。当条件成就时,其效力便消灭,此时赠与行为不再继续有效,要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
对此,有截然相反的两派观点。反对意见认为,婚姻自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,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文明、健康的社会风气,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、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。我们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,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,从来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。如果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,可以通过附加一定条件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达到目的,将使金钱关系变成一个衡量、维持婚姻关系的砝码,完全改变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。不否认赠与行为可以附条件,但是所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,否则应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销的行为。而将彩礼视为以让对方与其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赠与,这种条件,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,违背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一贯坚持的原则和精神。将彩礼定性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,存在法律障碍。


赞成意见认为,但凡赠送彩礼的人,无一不是想将来有一天,对方能够与自己正式结婚的,应该将这种赠与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,目的达到,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,彩礼归受赠人所有,一旦没有缔结婚姻关系,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,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,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初始状态,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。这与普通的无偿赠与不同。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,彩礼的给付恰恰不能回避掉为让对方与其结婚的目的性。许多家庭负债累累给付彩礼,为的就是要最后结婚,通常都是以要求对方答应与其结婚为前提条件的。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,给付方当然有权利要求返还所给付的财物。这并未违反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,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。


经研究认为,在广大的农村地区,老百姓操劳多年,倾其所有给付彩礼,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,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,不得已而为之的。这种目的性、现实性、无奈性,都不容否认和忽视。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,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。如果没有结成婚,其目的落空,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,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。所以,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,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,符合公平原则。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,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。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。实践中,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,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,此种情况下,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时,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,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。因此,2011年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办〔2011〕442号)中明确,第一项所谓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”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;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、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,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。该纪要的精神仍能适用。根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,一般来讲,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,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,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,一旦离婚,彩礼应当予以返还。(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: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理解与适用》,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,第70~72页)



要追求智慧本身,而非智慧的载体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97

荣誉

6775

硬币

822

回帖

版主

心冻鹅鹅归宅部爱心四叶草第五人格泡泡玛特Re:从零开始的异世界生活蛇年勋章史努比三丽鸥Moomin

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2-20 16:15| 字数 847 | 显示全部楼层
二、 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认定

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购买物品或者转账的情况较为普遍,一旦感情出现问题,因为在恋爱期间的购物或者转账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例也并不少见。给付一方往往主张该行为系借贷性质或者附条件赠与性质,而收款一方则主张属于无条件赠与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法院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大小、给付时间、方式,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以及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断。


对此类纠纷的审理结果,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:一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。例如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大额转账,虽未签订借条等书面材料,但从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中可以确认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。二是认定属于附条件赠与。例如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。中国传统风俗中的彩礼即系此类情况。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,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,返还财物。三是认定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。例如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多次小额转账、发红包,购买日常用品等,结合转账金额、时间、共同生活等事实,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。


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明确了彩礼与一般给付财物的区别,即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
在此提醒,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,容易在金钱往来、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得较为随意,当感情出现问题,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,甚至对簿公堂。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,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,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,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。当然,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,则应备注好用途,并注意留存证据;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,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。(摘自《恋爱期间的小额馈赠不是彩礼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24年4月9日第3版)


要追求智慧本身,而非智慧的载体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97

荣誉

6775

硬币

822

回帖

版主

心冻鹅鹅归宅部爱心四叶草第五人格泡泡玛特Re:从零开始的异世界生活蛇年勋章史努比三丽鸥Moomin

 楼主| 发表于 2025-12-20 16:17| 字数 509 | 显示全部楼层
法律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 【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】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:(一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;(二)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;(三)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。赠与人的撤销权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


2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
3.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,认定彩礼范围。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,不属于彩礼:(一)  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;(二)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;(三)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。


要追求智慧本身,而非智慧的载体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雾雨小镇狼人村

GMT+8, 2026-2-4 17:31 , Processed in 0.020637 second(s), 18 queries , Redis On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23 Discuz! Team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